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確保如期實現重點縣建設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重點縣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縣建設驗收包括年度建設任務完成后的年度驗收(以下簡稱年度驗收)和三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的總體驗收(以下簡稱總體驗收)。
第三條年度驗收以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部門批準的重點縣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為依據,考核重點縣年度目標實現情況。
總體驗收以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合規性審查通過的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部門批準的重點縣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為依據,考核重點縣三年建設目標實現情況。
第四條 年度和總體驗收工作由省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地市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
第二章 驗收依據
第五條 重點縣年度和總體驗收的依據:
(一)經批準的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及有關變更批復文件。
(二)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合規性審查意見及整改情況。
(三)資金撥付文件。
(四)縣級開展資金整合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文件、簽報、請示、批示或會議紀要等。
(五)其他相關技術資料。
(六)國家現行有關的規程、規范、技術標準,財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有關管理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部門制定的相關辦法。
第三章 驗收條件
第六條 全部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組織年度驗收:
(一)已按批準的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完成建設任務。
(二)變更的年度建設任務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部門審查批準并全部完成。
(三)審計、稽察、檢查、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已整改完成。
(四)管護主體和責任已落實,運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
(五)工程質量合格,設計、施工、監理、財務等資料完整。
(六)新增有效灌溉面積、新增節水灌溉面積、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新增糧食生產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等指標均已達到重點縣年度建設目標的要求。
(七)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制定的資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實。
第七條 全部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組織總體驗收:
(一)各年度建設任務已通過年度驗收。
(二)重點縣三年建設目標任務已完成。
第四章 驗收組織
第八條 重點縣年度建設任務完成后,由縣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自驗,自驗通過后及時報省級水利、財政部門。省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驗收,或委托地市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
重點縣三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由省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總體驗收,或委托地市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
省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將各重點縣年度驗收、總體驗收情況報送水利部、財政部。
水利部會同財政部對年度驗收和總體驗收情況實施重點抽查。
第九條 縣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年度自驗時,應會同有關部門、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和受益鄉鎮、受益群眾代表組成驗收委員會主持驗收。
第十條 年度驗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現場核查工程數量和質量,縣級驗收現場核查全部工程,省級驗收現場核查工程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核查資金籌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況;評價工程運行及管護責任落實情況;核實、評價年度目標完成情況;評價工程實施效果,提出年度驗收結論等。
總體驗收在完成上述內容基礎上,還要核實、評價三年建設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重點縣建設驗收應提供以下資料,并確保全面、真實、規范:
(一)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及批復文件,有關建設內容變更的批復文件。
(二)資金撥付文件,農民投勞籌資證明材料。
(三)實行招投標的重點縣,提供招投標相關資料。
(四)實行建設監理的重點縣,提供監理工作報告及監理工作相關資料。
(五)施工管理工作報告及相關資料。
(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及財務預決算資料。
(八)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相關資料。
(九)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及規章制度等相關資料。
(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資料。
(十一)項目公示及宣傳報道資料。
(十二)重點縣建設年度績效考評資料。
(十三)重點縣建設管理工作總結及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報告等。
第五章 驗收評價
第十二條 年度驗收和總體驗收結論分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三條 年度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建設(實施)方案批復的內容完成建設任務。
(二)未達到年度建設目標。
(三)未經省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擅自調整建設任務或變更建設地點。
(四)工程未達到設計標準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
(五)資金籌措、整合、使用、管理中存在問題且未整改完成。
(六)未落實管護主體、管理責任、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總體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不合格”。
(一)年度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未整改到位。
(二)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確定的建設任務未全部完成。
(三)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確定的資金規模未足額籌集。
第十五條 對年度驗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重點縣,取消重點縣資格,并從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對總體驗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重點縣,三年內不得申報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項目。
第十六條 重點縣年度驗收、總體驗收完成后,省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寫重點縣年度驗收情況反饋表(見附表1)和重點縣總體驗收情況反饋表(見附表2),報水利部、財政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重點縣驗收后,應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做好檔案歸檔工作。
第十八條省級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評分細則,報水利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